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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表示,民眾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之擔保品,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,其種類及價值計算整理如下表:
免煩惱!如何提供欠稅擔保報你知! | |
擔保品種類 | 價值計算 |
黃金 | 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中央信託局牌告1公斤千足成色黃金條塊買進價格比例折算,再按九折計值。 |
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 | 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之外匯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,再按八折計值。 |
經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 | 1.公司股票、受益憑證: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證券市場 |
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 | 按面額計值。 |
銀行存款單摺 | 按存款本金計值。 |
易於變價及保管,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。 | 1.土地:按公告現值加4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。2.房屋:按評定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。 |
資料來源: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、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、財 政部函令。 |
納稅義務人注意,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所提供之擔保品為繳稅之擔保,在提供擔保時須同時提出完納稅捐之計畫及期限,而擔保品須俟繳清稅捐始得退還,如未依約完納稅捐,稽徵機關則會將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以抵繳欠稅,籲請民眾仍應儘速繳納稅捐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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