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,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在未徵收前之移轉,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、政府將以徵收、區段徵收方式取得,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,且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者,始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道路用地、交通用地,或已是既成道路,即使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,移轉時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,與一般土地之移轉相同,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。另外,如都市計畫書規定是以「市地重劃」方式取得者,因地主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,且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,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%,故無法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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